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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务公开计划生育新政策

发布时间:2019-10-9 9:57:32   点击数:

全面两孩正式实施

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自年1月1日起施行。

年3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第四次修改。(以下简称《条例》)

关于婚假产假的调整

取消了晚婚晚育假奖励,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增加婚假十五日;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再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

关于独生子女奖励政策的调整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在此之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子女14周岁。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符合《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已经享受的奖励费不再退还。

生育第二个孩子是否需要审批

根据国家《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服务管理的决定》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再进行审批,居民应当在生育后六十日内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登记。

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合计生育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蒙古族公民,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两个子女均为女孩的;

(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

违法生育如何处罚

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生育的,按照计征基数的五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计征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三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三)超出《条例》规定的生育数量多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双方年总收入低于或者相当于当地计征基数标准的,按照计征基数的二至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高于计征基数标准的,按照计征基数的六至十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计征基数的十至十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条例》规定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违反《条例》规定多生育的子女属双胞胎、多胞胎的,按照一个子女计征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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