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汕头市医疗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发布《关于调整我市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就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调整有关问题进行通知。
年7月1日起,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上限为元,即我市上年度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元的%。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暂不调整,仍按年度的下限元执行。
用人单位及职工应按照职工本人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高于(或低于)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以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为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在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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