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风险等级评定,一是调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档案,根据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所列的项目,逐项计分,累加确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二是结合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结果或者组织人员进入企业现场按照《动态风险评价表》进行打分评价确定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需要说明的是,新开办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省略此步骤,可以按照生产经营者静态风险分值折算确定其风险分值。对于食品生产者,也可以省略此步骤,而是按照《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折算的风险分值确定。三是根据量化评价结果,填写《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确定表》,确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四是将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评定结果记入食品安全监管档案。五是应用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结果开展有关工作。六是根据当年食品生产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违法行为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不安全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情况,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下一年度风险等级进行动态调整。
十一、风险等级动态调整的依据是什么?《办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风险等级应当动态调整。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当年食品生产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违法行为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不安全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情况,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下一年度风险等级进行动态调整。
十二、如何对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等级进行调整?《办法》分别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风险等级的调高、不作调整、调低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可视情况调高一个或两个等级。 1、故意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且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或更重处罚的; 2、有1次及以上国家或省级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3、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5、不按规定进行产品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6、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7、具有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其他可以上调风险等级情形的。 (二)生产经营者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当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中未出现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形的,下一年度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可不作调整。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可以调低一个等级。 1、连续3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没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形的; 2、获得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除外); 3、获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奖的; 4、被选为总局、省级局试点、示范项目的; 5、具有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其他可以下调风险等级情形的。
十三、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等级可以应用在哪些方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水平,合理确定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方式以及其他管理措施,作为制订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依据。另外,风险分级的结果也可用于通过统计分析确定监管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分类系统及数据平台,记录、汇总、分析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信息,实行信息化管理;确定基层检查力量及设施配备等,合理调整检查力量分配。
十四、如何通过风险等级确定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频次?《办法》对不同风险等级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频次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对风险等级为A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 (二)对风险等级为B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2次; (三)对风险等级为C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3次; (四)对风险等级为D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4次。 具体检查频次和监管重点由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十五、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是什么?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本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对本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各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本地区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的具体工作。 此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是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对《食品生产经营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进行调整,并在本辖区内组织实施;二是应当参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制定《食品生产经营动态风险因素评价量化分值表》,并组织实施。三是可以根据本省实际确定不同风险等级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具体检查频次和本地监管重点。四是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小作坊、食品摊贩的风险的分级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