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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了解到,近日,石狮市根据上级精神,发出通知,要求各镇(街道)计生办遵照上级有关计生政策,认真宣传贯彻执行。
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实行一、二孩生育登记制度。自年1月1日起,我市对生育第一和第二个孩子的夫妻,孕后可持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村(居)或乡(镇、街道)进行登记,自主安排生育。对于登记对象个别证件不全的,可实行承诺制,具体参照《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夫妻确实需要《生育服务证》的,可在登记后当场发证;群众在登记过程中,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提供生殖健康、优生优育、避孕节育方面的指导、咨询和服务。在群众登记后,由登记方负责,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计划生育信息互联互通平台或省级全员人口数据库,将有关登记情况通报夫妻双方户籍地。
要让群众全面知晓并自动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已经生育的育龄夫妻,在了解各种避孕节育知识的前提下,自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符合政策拟生育但已落实节育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可持身份证、结婚证到户籍地(村、社区),或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证明,并由乡(镇、街道)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为其提供免费取出宫内节育器等相关技术服务。
同时调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自年1月1日起,暂停办理放弃再生育奖励,对新增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停止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且符合《福建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规定的发放对象,可继续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记者许长财通讯员施栋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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