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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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计生奖励与保障政策

发布时间:2020-11-14 4:12:08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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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未违反国家和我省当年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家庭,且满足各单项政策条件,可享受如下奖励扶助政策(超过政策所述年龄的,以本人被确认为扶助对象的当年发给扶助金)。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全省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的夫妇,由政府给每人每年发放元的奖励扶助金。

二、农村独女户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全省农村年满55-59周岁、只有一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由政府给父母每人每年发放元的奖励扶助金。

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1.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对户籍在我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三级以上),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由政府给父母双方每人每年发放元;2.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对户籍在我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父母年龄在60周岁以下,由政府给父母双方每人每年发放元;父母年龄在60周岁以上,由政府给父母双方每人每年发放元。

四、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制度。夫妻双方或女方为我市户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抱养一个子女,领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独生子女死亡,此后未再生育或抱养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按照属地化原则,以失独家庭为单位在户籍地申请,原则上以失独家庭中的女方为申请人,自年1月1日起,按照每户3万元的标准发放精神抚慰金和生活补助金。

五、计生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制度。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独生子女父母领取了《独生子女光荣证》,两女孩的父母采取了相应的节育措施,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家庭,对符合以上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及其0-18周岁的子女,在其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后,由政府给予每人20元的补助金额。

六、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对我省城市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按每人每月元的标准发放补助金。其中:除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外的其他城市居民,由本人向户籍所在村(社区)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经村(社区)、镇(街)逐级审核后,上报区卫健局,区财政年底一次性发放补助金。

七、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八周岁止,凭证每月领取不低于3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因婚姻或生育发生变动而不符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条件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发独生子女保健费。其中年1月1日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生育的,已领取的保健费予以退回。

八、计生家庭安康保险。户籍在宝鸡、家庭中最小子女出生于年1月1日前且未违反当年计划生育政策的下列计生家庭中,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父母和年龄在18周岁以内的子女:

1.农村领证独生子女户、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双女户家庭;

2.城乡计生特殊家庭(失独、独生子女三级以上伤残);

3.城镇低保独生子女领证家庭;

4.农村现任村计生协会会长、秘书长。

对上述对象由财政为每人办理一份安康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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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陈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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