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初婚家庭,要求生育的,向女方工作单位或居住地(无工作单位的向女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由本人持夫妻彩色合影照片2张,夫妻双方婚育证明,结婚证、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到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计生办发放《一孩生育服务证》,自主安排生育时间。
一方为本地户籍,另一方为非本地户籍,家庭在本地长期居住,纳入本地计划生育服务范围,由居住地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证》,非本地户籍一方,应提供户籍证明原件、户籍所在地或婚前暂住地乡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复印件存档备查。
2、《二(三)孩生育服务证》。向女方工作单位或户籍地(无工作单位的向女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夫妻彩色合影照片2张,夫妻双方婚育证明,结婚证、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由单位(居民、村民委员会)到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计生办发放《二、三孩生育服务证》,自主安排生育时间。
3、《特殊照顾生育服务证》办理程序。由双方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单位)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发给《再生育子女申请表》,填写一式三份,除提供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籍登记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夫妻彩色合影照片3张,夫妻双方婚育证明外,根据不同的申请理由,按照再生育申请应提交的证明材料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如《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逐级上报至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发放《特殊照顾生育服务证》,育龄夫妇自主安排生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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