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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服务丨外省市妇女如何办理上海市享受生

发布时间:2021-4-16 20:13:22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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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办法》沪卫计指导〔〕号,拟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妇女,应当在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前,办理上海市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审核。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妇女到本人在本市居住所在地的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并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

?夫妻双方的户籍证明;

?夫妻双方的婚姻状况证明;

?本市按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或者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者病历;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生育的,需携带当地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病历证明等材料及中文翻译件。

?除提供上述基本材料以外,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妇女,应当提供由本市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再生育子女告知书》,或者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级或者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再生育的证明。

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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