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全面两孩”政策?
全面两孩政策,是指所有夫妇,无论城乡、区域、民族,都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该政策自年1月1日起施行。
二、《生育证》如何办理与申领条件
生育两个及以下子女的,不再实行生育审批,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符合《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三个及以上),应持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向夫妇双方户籍所在地的任意一方或现居住地乡镇卫健办申请办理《生育证》。
三、“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我省对婚假和产假是如何规定的?
新修订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删除了晚婚、晚育的规定,取消晚婚、晚育增加的假期。同时规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第号令,年4月28日)。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四、“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还可以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吗?
年12月31日以前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尚有生育(女方在49周岁以内)而不再生育的夫妻,可以向所在镇(街道)卫健办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按规定享受优待。
五、“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仍在施行的“老人老办法”有哪些?
(1)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或者次性发给不低于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单位全额负担;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所需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2)独生子女父母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的,退休时按省政府相关规定发给计划生育奖励金。
(3)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4)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放开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5)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特别扶助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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