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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2-24 18:43:12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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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好国家“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思路,年7月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要求全省各地医保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好实施方案。年1月起,各地正式开展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

两险合并实施后,各地各单位实行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不变。同时,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

两险合并实施后,为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标准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

两险合并实施后,生育的女职工不仅会得到生育医疗费用的报销,而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女职工还可以领取生育产假的津贴,极大程度提高了女职工的相关待遇。例如某统筹地区机关职工王某,在三级医疗机构顺产1胎,未实施两险合并政策时,按照该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只报销生育医疗费用,顺产最高报销额度为元。实施两险合并后,该职工可报销产前检查元,三级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元,此外,该名女职工还享受98天产假的生育津贴。

转自:龙江医保预览时标签不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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