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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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的相关政策

发布时间:2021-1-18 18:05:17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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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如何申领?

生育医疗费结算:参保人员在参保地就医发生的生医院持卡结算;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持病历、医疗费收据原件、住院费用清单、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医院结算。

生育津贴结算:由用人单位持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出院小结及手术记录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生育保险支付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一、城镇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

1.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生育津贴,剖宫产的,生育津贴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生育津贴增加15天。分娩生育津贴=本企业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30×98天。

(2)怀孕不足4个月流产的,享受生育津贴15天。生育津贴=本企业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30×15天。

(3)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享受生育津贴42天。生育津贴=本企业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30×42天。

(4)怀孕7个月以上流产的,享受生育津贴98天。

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统一领取,再由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本人,生育津贴与工资不能重复领取。

2.生育医疗费

生育医疗费用(含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执行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按统一额度报销,实行定额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生育的医疗费用报销额度为元,不足元的按实际发生额报销;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医疗费报销额度不超过元;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不超过元;怀孕7个月以上流产的按自然生育额度报销;计划生育的相关费用报销额度为元;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待遇,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报销。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按人头方式支付。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男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生育医疗费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费用累计。

二、城乡居民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孕产妇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定额结算。定额标准:自然分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元,剖宫产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元。实际住院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支付。孕产妇因高危重症救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参照疾病住院相关政策支付。

如何办理参保职工生育津贴结算?

参险职工生育津贴结算由企业劳资人员统一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办理生育保险津贴结算需提供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出院小结及手术记录;流产生医院诊断证明(说明孕期月数)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果住院需要提供出院小结及手术记录。

职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有哪些?

女职工生育的正常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包括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男职工享受待遇标准有什么规定?

男职工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其未就业的配偶(指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的,最高可享受元的生育医疗费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结算需要在发生费用的一年之内办理。

来源:七台河市医疗保障局

编辑:陈铭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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