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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1月1日起,我市合并生育保险和职工基

发布时间:2021-4-18 17:14:37   点击数:

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等四部门日前联合下发《台州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根据规定,明年1月1日起,我市将实现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参保人员将按照本方案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市医疗保障局有关负责人

“通过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是此次两险合并实施的主要目标。”

眼下,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应按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一并参加生育保险,同时办理两项保险参保登记。两项保险在不同统筹区的参保人员转移参保过渡期到今年12月31日,过渡期期间仍在原参保地参保;过渡期结束后统一转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参保,按新参保地政策缴纳保费并享受待遇。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一基数。合并实施后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合并实施前两项保险缴费费率之和,在职职工个人缴费费率维持不变,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不变。

届时,有关部门还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统一全市生育保险待遇等工作。该负责人表示,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待遇享受人员生育或终止妊娠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按照限额标准结算,超过限额部分,可以使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治疗因生育引发的疾病(病理妊娠、分娩期并发症及异常产褥类等)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据悉,目前有关部门正着手制定两险合并实施细则。

编辑:一舟

校对:兴舜、剑风

审核:旭敏

来源:台州新闻移动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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