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职工因怀孕、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导致劳动暂时中断给予必要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年本市建立了生育保险制度,目前已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全部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自年5月1日起,北京市调整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进一步保障好参保职工生育的基本医疗需求。此次主要调整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包括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计划生育手术等项目。
产前检查——元
产前检查支付标准由原来的每人元提高到元。
产前检查支付标准:自确定妊娠至终止妊娠,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按限额标准支付元。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温馨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