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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集美区计划生育一次性紧急救助申报项目通知
申报对象认定
计划生育一次性紧急救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子女为年12月31日(含)以前出生的独生子女或农村二女户家庭。
2、本区户籍,是指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或双方的户籍在本区。对父母双方户籍均不在本区,只有子女是本区户籍的不属于我区计划生育一次性紧急救助对象。
3、独生子女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重大自然灾害等各项意外事故,造成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的(伤残等级为3级以上),或者独生子女和农村二女户家庭中子女患癌症等重大疾病处于治疗期间的家庭。
凡要进一步了解该项目具体情况的,请于年3月26日前向本社区咨询。咨询
年金秋助学项目申请通知
区级金秋助学坚持重点扶持原则,资助学生为我区户籍人口、当年参加福建省统一高考的高中毕业生,分数须达到专科控制线以上并被高校录取。符合以下条件计生家庭按申报程序向所在区计生协会申请助学资金。
一、申请条件:当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计生家庭:
1、民政部门确定的低保户计生家庭子女;
2、家庭突遭意外事故或主要成员罹患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严重困难的计生家庭子女(同等条件下农村二女户、独生子女家庭优先(附相关有效证明));
3、在保证上述两种对象的前提下资金仍有剩余的,对象可延伸至民政部门确定的低收入家庭、其出具困难证明的计生家庭子女。
二、申请材料
1、填写申请表;2、学生身份证复印件;
3、高考准考证复印件;4、《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5、计生家庭类型证明,即独生子女户证明或父母光荣证、其他计生户证明复印件;
6、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有效期内)、低收入家庭认定书(当年度)、其它困难家庭证明(当年度);或者家庭突遭意外事故或主要成医院出具的治疗病例或诊断证明复印件;
7、助学对象银行账户信息(含:户名、开户行、账号)。
凡要进一步了解该项目具体情况的,请于年3月26日前向社区咨询,咨询
年奖励扶助资金申报项目通知
一、申请条件: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子女为年12月31日(含以前出生的计划生育家庭。
(2)本区户籍,是指本人的户籍在本社区。
(3)夫妻一方或双方曾经生育子女,,且未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
(4)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5)年满60周岁。(符合奖扶条件的对象本人达到60周岁的前一年或户籍迁入本社区时已经超过60岁的当年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申报)
上述“子女死亡”指子女未发生生育行为就死亡的。
二、申请材料
1、申报人身份证
2、结婚证(离婚的要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丧偶的要丧偶证明)
3、申报人、配偶、现存子女户口本
4、申报人及配偶的婚育证明原件(一方户口没在本社区的需回户口所在地开)
5、申报人子女死亡的,要提供死亡证明
6、申报人属于民政低保户的要提供民政低保证
7、申报人有效工商银行卡
凡要进一步了解该项目具体情况的,请于年3月26日前向社区咨询。咨询
年困难女孩家庭帮扶项目通知
一、申报对象认定
困难女孩家庭帮扶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孩家庭,具体指独生女孩家庭及农村二女家庭,女孩年龄小于或等于18周岁(在校大学生年龄放宽至22周岁以下)。
2、本区户籍。对因接受高等教育落户到外地的女孩,其父母户籍及本人原户籍均在本区的,视同本区户籍人员。对因国家安置政策父母户籍迁入本区,但女孩因上学需要在厦门市内其他区的,视同本区户籍人员。对父母双方户籍均不在本区,只有女孩是本区户籍的不属于我区困难女孩家庭帮扶对象。
3、家庭经济条件困难。家庭经济困难的认定标准伟民政部门确定的低保户或低保边缘户。
在保证上述对象帮扶的前提下资金仍有剩余的,对“因重大疾病和遭遇意外伤害致贫困的女孩家庭”的认定,可延伸至村居和镇街共同出具困难证明的对象。
二、帮扶受助对象
1、孤儿助学帮扶2、普通助学帮扶3、走访慰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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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集美区“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项目资金申请通知
“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项目,是以计划生育户的贫困母亲为救助对象,通过无偿资助方式,指导、帮助她们发展种植业、营销业、服务业等生产活动。
符合以下申请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帮扶资金:
1、有发展能力,经区卫计局确认的计生特殊家庭;
2、主要对象为我区户籍人口且与常住地址一致并常住行政村(居)的计生困难家庭;
3、暂住证连续办理满2年以上且常住行政村(居)的流动人口计生困难家庭。
注:计生困难家庭,即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不高于所在行政村(居)年人均纯收入的20%,有劳动能力、生产资料、生产项目,也有致富愿望与动力的计生家庭。其中独生子女户、低保户、家庭主要成员罹患重疾或遭遇突发意外导致严重困难的家庭优先安排(附相关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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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特别扶助和精神抚慰申报项目通知
申报对象认定:
计划生育特殊扶助和精神抚慰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子女为年12月31日(含以前出生的计划生育家庭。
(2)本区户籍,是指本人的户籍在本社区。
(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5)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或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独生子女证明。
(6)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7)女方未满49岁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发给精神抚慰金;女方年满49周岁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发给特别扶助金。
因丧偶或离婚的男方或者女方未满49周岁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发给精神抚慰金;因丧偶或离婚的男方或女方已满49周岁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发给特别扶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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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集美区生育关怀紧急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通知
救助对象为我区户籍人口且自觉遵守计生政策的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和计生特殊家庭,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实施紧急救助。
1、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发生罹患重大疾病或遭遇突发意外伤害的。
2、区民政局认定的低保户(低收入)计生家庭成员发生罹患重大疾病或遭遇突发意外伤害的。
3、从事计生工作岗位,工作积极、责任心强,个人因公伤残或遭遇突发意外伤害导致家庭困难的计生系统工作者。
4、区民政局认定的低保户(低收入)计生家庭成员和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村(居)年人均纯收入(城镇可支配收入)的计生困难家庭成员因病或遭遇突发意外发生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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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开展不孕不育症治疗帮扶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大对育龄女性生育关怀的力度,扶助不孕不育家庭,促进优生优育和家庭和谐。现就开展不孕不育症治疗帮扶工作通知如下:
一、帮扶对象条件:
1、夫妻双方必须是集美区户籍,
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年龄在40周岁以下,有生育愿望但结婚三年以上未采取任何避孕措施仍未怀孕,
3、家庭经济困难、能积极配合治疗,需介入治疗(腹腔镜手术)或辅助技术(人工受精、试管婴儿)治疗的法律规定暂缓生育以外的不孕不育症夫妻。
注:家庭经济困难的村(居)对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原则上不高于所在村(居)年人均纯收入;公职人员确有困难申请帮扶的,由所在单位出具困难证明;村(居)工作人员确有困难申请帮扶的,由所在镇(街)出具困难证明。
二、申请材料: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困难证明、医院或市级以上妇幼保健院不孕不育症诊断证明书及治疗发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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