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一、生育医疗待遇:
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不设起付线,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
(一)产前检查(围产保健):元/例。
(二)正常分娩:医院元/例;医院1元/例;医院元/例。
(三)异常分娩(难产):医院2元/例;医院元/例;医院元/例。
剖宫产:医院元/例;医院元/例;医院元/例。
(四)剖宫产的同时做其他相关妇产科手术,在原基础上增加元。
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待遇:
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
(一)放置、取出宫腔内节育器(含检验费):元/例;
(二)输精管结扎术(含检验费):元/例;
(三)输卵管结扎术(含检验费):元/例;
(四)输精(卵)管复通术(含检验费):元/例;
(五)早期妊娠需在门诊终止妊娠(含孕情检查、检验费):元/例;
(六)12周以上住院终止妊娠:元/例;
(七)引产:0元/例。
三、生育津贴待遇:
筹资标准按1%缴费单位的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在下列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
(一)妊娠满28周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增加90天产假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三)妊娠满8周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不满8周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日计发,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计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工资水平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四、与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女职工生育待遇:
根据《濮阳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第十四条规定:参加生育保险1年以上不满3年,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在24个月未就业期间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或参加生育保险3年以上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就业的职工,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按第十条、十一条规定的标准支付(第一、二条标准)。
五、男职工无工作配偶生育待遇:
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男职工所在统筹区女职工生育限额标准的50%。
六、生育并发症待遇: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职工生育时出现并发症、合并症的,参照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规定比例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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