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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从年1月1日起,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原生育保险住院挂账结算医疗费用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挂账费用中结算,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待遇实时结算,使用相同的起付线、按比例分担及先行自付费用,不再按照定额补助的办法进行结算,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共同使用最高支付限额。
年8月1日起将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相关待遇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支付范围。
医院级别
起付标准
第一次住院
第二次住院
第三次住院
三级特等
三级
二级
一级及区卫生服务机构
*在一个自然年内第四次及以上住院的,不再设置起付标准。
医院级别
住院费用档次
起付标准以上至1万元
1万元以上及5万元
5万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
在职职工
三级
88%
91%
95%
二级
90%
95%
一级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92%
95%
退休人员
三级
91%
94%
二级
93%
95%
一级及社区卫生服务机
95%
97%
●将参保职工生育门诊产前检查费用由逐笔报销方式改为按每人0元限额随生育住院费用一次性补贴方式(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等不享受门诊产前检查费用补贴)。
①定点医疗机构挂账结算:参保女职工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生育的,持医保卡(社保卡)、身份证直接挂账结算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及门诊产前检查费用补贴。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将门诊产前检查费用补贴直接转入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发放给参保女职工个人。②医保经办机构零星报销:因异地生育等特殊情况未能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挂账结算门诊产前费用补贴的,由用人单位医保经办人员收集报销资料在参保所属医保经办机构随生育住院医疗费用一起申报(不需单独提供申领资料),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结算后转入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发放给参保女职工个人。
将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特殊病种的报销比例调整为:门诊治疗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斥药的报销比例由90%调整为94%;其他门诊特殊病种的比例由70%调整为82%。
将参保职工在定点医药机构使用《国家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5%调整为4%。
将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特效药所发生的报销比例由70%调整为76%。
一年度内,参保职工因病住院治疗(含门诊使用特药)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并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支付95%,不设封顶线。
●职工医保生育门诊及实行计划生育手术补贴标准:①职工医保产前检查项目限额报销,医疗费用在0元内按实际发生额报销,超出自付;②妊娠7个月以下3个月(含3个月)以上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生育医疗费最高补贴0元;③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最高补贴元;④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或取出皮下埋植,补贴最高不得超过元;⑤绝育手术最高补贴0元;⑥输卵管或输精管复通手术最高补贴0元。(同时实施两种以上计划生育手术的,按其中最高一种进行补贴)
●原生育津贴项目保留,在定点医疗机构生产和流产的挂账结算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出院手续时就可完成生育津贴的申报。具体的流程如下:
1.参医院挂账结算生育住院医疗费用;
2.信息系统会自动完成生育津贴的申报登记工作;
3.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将符合政策规定计发的生育津贴直接转入参保单位;
4.参保单位发放生育津贴;
※所以,参保人员无需再次申请生育津贴。
●根据市医保发68号文件规定,男职工配偶属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再享受女职工住院分娩医疗费限额补贴50%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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