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8日,汕头市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调整我市职工生育保险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第三十三条和汕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职工生育保险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医保[]23号)的规定,从年2月1日起,除急诊和抢救外,汕头市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在本市或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新发生的生育门诊医疗费用或新入院的生育住院医疗费用,不再纳入我市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以下为当前汕头市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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