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宝鸡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一、户籍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夫妻双方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八周岁止,每月领取不低于3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二、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农村和城镇其他居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发放。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本单位按规定确认,按财务相关程序列支,按月或季度、年度发放。
(二)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在企业福利基金或者福利费中开支。凡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给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或以工资形式予以缴费补助的,均按企业职工对待。
(三)下岗职工或失业人员在本人户籍或企业驻地所在社区履行计生服务管理登记并纳入服务管理后,按城镇无业居民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
三、独生子女年满十八周岁的,从次月起停发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死亡的,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独生子女保健费。
四、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因婚姻或生育发生变动而不符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条件的,由单位或户籍所在镇、社区计生机构负责收回并注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发独生子女保健费。其中年1月1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生育的,已领取的保健费予以退回。
五、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实行公示制,所有发放对象都必须在所在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村和社区居委会范围内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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