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时间?
答:用人单位应自年1月1日起按广东省生育保险规定(号令)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职工自年1月1日起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职工从用人单位按规定依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定享受发生的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未依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从补足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滞纳金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新发生的费用。新发生的费用指补缴次月起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年1月1日前已分娩或已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职工,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按《江门市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江府办〔〕号)规定享受待遇。年1月1日已怀孕未分娩的参保职工,按广东省号令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中1月1日前的产前检查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九、生育保险有哪些待遇?答:我市生育保险参保人年1月1日后分娩的,按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和《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其中年1月1日前的产前检查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十、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哪些呢?具体报销比例怎么样?
答:职工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即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的费用,终止妊娠的费用,分娩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参照职工所在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标准执行。
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生育医疗费用具体报销比例标准详见下表:
缴费情况
费用类别
就医类型
范围内费用基金支付比例
基金累计支付最高限额
累计参保满1年
生育
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并且在就医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生育
%
--
分娩住院期间因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需要,可以按照规定转至统筹地区内其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
--
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而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
60%
按我市相同级别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执行
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但在就医确认以外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
60%
因急诊、抢救而在统筹地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者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生育
%
非因急诊、抢救而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
50%
元
计划生育手术
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
参照我市相同级别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标准
因急诊、抢救而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
按二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标准
非因急诊、抢救而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30%
按我市一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标准执行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生育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次月起的1年内,按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和标准执行。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退休人员
按上述基金支付比例和标准执行。
职工未就业配偶
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或终止妊娠的医疗待遇标准执行,不享受生育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的待遇
十一、生育津贴怎么计发的呢?答: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