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生育第一个孩子
您要办理:我要办理《生育服务证》
一、申请条件已婚初次准备生育的夫妇,双方均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育龄夫妻:
情况一:女方户籍在本辖区的;
情况二:女方外省户籍男方户籍在本辖区的;
情况三:女方高校集体户和档案在学校保留三年的“村官”男方在本辖区;
情况四:一方军人一方户籍在本辖区;
情况五:双方军人女(干部)军人部队驻本辖区的;
情况六:一方为本辖区户籍另一方为港、澳、台同胞或外籍公民的。
二、申请流程时间点:已婚初次怀孕前、后三个月内的夫妻双方。
1、持所需材料到女方单位、档案存放部门或女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办(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计生办),领取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2、夫妻双方持已领取的《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到各自档案存放部门或存档地(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地所在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并盖章。
注明:分别在《生育服务证》第2页填写夫妻双方婚姻状况,在《生育服务证》第3页“存档单位意见”栏里签署意见,写清初婚或再婚、复婚及胎次,加盖章(计生部门的章或人事部门的章),经办人签写姓名。
3、夫妻双方持由存放档案部门已盖章的《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及所需材料到女方户籍街道计生办,由计生办审核批准,留存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并对《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审批章,交夫妻双方保存。
您的情况:三、申请材料您若办理需要携带以下材料:
1、夫妻双方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复印在同一张纸上)一份;
2、本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在同一面)一份;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除上述一般情况需提交基础材料外,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1、一方或双方再婚的:需提交历次《离婚证》原件及《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或法院判决(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应加盖婚姻登记部门查档章,在档案馆存档的复印件应加盖档案馆印章)
2、一方或双方丧偶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原配偶死亡销户证明或《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有效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子女已出生申请补办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需提供包括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在内的相关材料。
4、在外国办理结婚登记或离婚的:需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对结婚或离婚证明材料进行认证,结婚或离婚证件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并在办理时提交上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子女在国外或境外出生的:应提供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颁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并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在办理时提交上述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子女的护照或旅行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提交的材料。
四、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工作时间(以实际办公时间为准),节假日除外。
五、承办部门丰台街道计生办
六、办理地点丰台街道办事大厅13号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