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生育保险政策
一、各类人员可享受待遇
人员类别
享受条件
产前检查
分娩费用
一次性营养费
生育津贴
计划生育费用(无生育服务证)
因生育引起的流产(有生育服务证)
女职工
生育当月单位交纳生育金
有
有
有(生育前后连续交满10个月生育金)
有(生育前后连续交满10个月生育金)
有
有
未就业男职工配偶
男职工生育当月交生育金,女方既未参加生育保险又无居民医保、农保
有
有
无
无
无
有
灵活就业人员
能享受职工医保住院待遇人员
有
有
无
无
无
有
领取失业金期间女职工生育
单位交纳生育金后失业,领取失业金期间
有
有
有
无
无
有
男职工生育津贴(护理假)
单位生育金连续交满10个月
无
无
无
有(15天)
无
无
二、生育具体待遇
2.0产前检查费用
2.0.1女职工为限额标准为元。男职工配偶为元
2.0.2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妊娠期间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必需的检查费,符合规定的检查项目和费用标准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不超过支付限额。
2.1生育津贴:
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
2.1.1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2.1.2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一个社保年度申报的全部参保职工工资总额计算。
2.1.3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
a)生育:
1)天:
2)难产的,增加15天;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b)流(引)产:
1)妊娠不满2个月(不含)流产的,20天;
2)妊娠满2个月(含)不满3个月(不含)流产的,30天;
3)妊娠满3个月(含)不满7个月(不含)流产、引产的,42天;
4)妊娠满7个月(含)引产的,无生育服务证的98天,有生育服务证的天。
c)结扎:
1)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21天;
2)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7天。
d)复通术:
1)输卵管复通手术的,21天;
2)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
e)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2天;
f)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护理假,15天(男职工享受)。
2.2一次性营养补助
2.2.1参保人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
2.2.2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
2.3计划生育手术
2.3.1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人员应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注1:参保人应在育龄期内且具有合法婚姻。
注2:未婚、离婚、丧偶、超出育龄期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不享受计划生育待遇。
2.3.2因实行计划生育而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三目录的,在最高支付限额内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实支付。
2.3.3最高支付限额为:
a)宫内节育器手术,节育器放置为元,取出,普通为元,嵌顿为元;
b)流产(早期)手术,人流术为元,药流术为元;
c)引产手术为元;
d)绝育手术,输卵管结扎术为元,输精管阻断术为元;
e)复通手术,女职工复通为元,男职工复通为0元。
2.4生育医疗费用
2.4.1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三目录的分娩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未就业男职工配偶生育医疗费为符合生育保险三目录的分娩费用50%。
三、各类人员生育待遇享受方式
3.1生育津贴
3.1.1医院划卡结算生育后的第三个月内,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到用人单位银行账户.
3.1.2生育金交费不足10个月的,应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到用人单位银行账户。
3.2一次性营养补助
3.2.1生育金按规定连续缴费满10个月的女职工,在结算生育(含妊娠满七个月实施引产手术)医疗费用后的第三个月内,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给参保人银行账户。
3.2.2生育金连续交费不足10个月的,应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给参保人银行账户。
3.3计划生育医疗费用
3.3.1符合规定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应在定点医疗机构划卡结算。
3.3.2现金支付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和限额标准审核结算。
3.4生育医疗费用的结付
3.4.1生育(含参保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因生育引起的流产)的医疗费用的结付:
3.4.1.1在市区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划卡的,分娩费用按生育保险三目录按实结算。
3.4.1.2现金报销时分娩费用应按生育保险三目录范围审核。其中产前检查费即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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