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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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

发布时间:2021-5-7 21:18:37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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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条件的家庭,提前到55周岁发放奖励扶助金。年起,由政府统一规划,村改居,居民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且其他条件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自年起,可以纳入奖扶。

奖励扶助扩面对象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

(2)年至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55周岁。

2.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落实上环(皮埋)措施的给予不少于元的一次性奖励;落实绝育措施的非双女户给予不少于元的一次性奖励;落实绝育措施的双女户给予不少于元的一次性奖励,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的城镇居民节育奖励,比照执行。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3.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2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所需经费,单位职工由所在单位承担,农村和城镇纯居民(指夫妻双方均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干部职工的家庭)由市财政承担。

4.市属国有、集体改制企业退休正式职工,符合补助条件的每人给予不低于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中,对终身无子女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退休职工,每人给予不低于元的一次性补助。补助经费从改制时企业资产变现收入中或预留改制经费中支付;不足的,由企业主管单位负责筹集;企业主管单位无法筹集的,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兑现。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的城镇居民独生子女领证户(符合奖特扶条件的家庭除外),在夫妻一方达到60周岁时,比照以上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

5.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50%由市财政承担;对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优先纳入救助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标准。逐步开通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医疗服务“绿色通道”。

6.对农村独女户、双女绝育户家庭的子女,参加当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考入二本以上院校的,实行救助和奖励相结合,一次性救助或奖励资金不少于元。其中家庭困难的,由市人口基金进行救助,其余的由市财政奖励。

7.城乡独生子女户父母(独生子女户指生育一个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下同)和农村双女户父母(双女户指农村依法生育两个女孩并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下同)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在其个人选择缴费档次应享受补贴金额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另外增加不少于30元的政府补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调整比例不低于统一补贴标准的一倍;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按最高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8.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或三级以上残疾、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年满60周岁具有本市户籍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按照重度、中度、轻度每人每月分别发放不少于元、元、元的护理补贴。

9.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完善健康档案,加强健康促进指导,开展个体化健康教育,政府提供30-元的有偿签约服务包,实现计生特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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