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元安元食品发展有限公司,让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被陆川检察院……
陆川县人民检察院公告陆检民公〔〕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广西元安元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及李志聪、李金洲、李志军,黎华、陈进豪、吕武海、王育华、王瑞光、康有德、梁建枫、王永芳、崔胜涛、曾洪春等13人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致使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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