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8号)第一条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超出上述范围的津贴、补贴,应合并计入当月工资薪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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